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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实验中心仪器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8-09-18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范围及管理原则

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列入学院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维护为主、兼职维修、保质按时、有偿服务”。相应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归口实验设备处实验管理科。

二、维修程序

1.报修

报修仪器应经科室及本部门领导同意,填写仪器检修单报设备处实验管理科。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和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仪器损坏应及时报修,注意避开开学维修高峰,经实验管理科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请人或送外修理,但要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把好质量关,防止乱收费。

2.修理

实验管理科派人初检,确定维修费(含主要配件费),经送修单位同意即可开始维修。维修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确保按时完成。修理过程中如新发现需换超过50元的配件,应征得送修科室同意。如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接修一周内报告实验管理科和送修科室,以便妥善安排。凡因仪修人员责任,致使仪器损坏加重以至报废,仪修人员要视其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3.验收

仪器修复后,维修人员应在送修科室仪修记录本和检修单上详细填写检修情况,更换的零配件、修理费等事项。送修科室应认真验收,并在检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4.保修

送修仪器保修制度。一般仪器保修期为三个月,具体仪器各有所异但不得低于市场保修期。保修范围指修理部位在保修期内重新出现的故障,其他部位故障不属保修范围。凡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条件引起的损坏,不负保修责任。

5.归档

各类维修记录资料应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存,作为该仪器设备档案的一部分,并作为考核维修工作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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