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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医药大学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守则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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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自身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二、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三、坚持保密的原则,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露他人。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专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四、业务咨询只能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其他任何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他人额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五、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工作。 六、使用心理检查和测量的时候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察结果。 七、应作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权益。 八、针对不同的咨询情况可采取团体辅导、个别咨询等多种方式的灵活结合。 九、咨询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十、心理咨询人员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并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做好转介工作。
十一、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十二、严格遵守值日安排,如有事需提前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十三、咨询人员应充分理解本则,不得违反。
湖南中医药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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