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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方法(修订稿)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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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方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学生指已取得本校学籍,经确定可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贷款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须向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在贷款银行已开办活期储存帐户。
(7)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条 贷款学生须持有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并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相关表格,经所在院学生办审核后,报送学校勤工俭学中心。
第六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本人家庭住址、父母详明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条 贷款学生须提供两名与自己有密切联系的贷款见证人,其中一位必须是学校老师。见证人职责为协助学校和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之保持联系,提供贷款学生最新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学校勤工俭学中心确认贷款学生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诉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领导、计财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校勤工俭学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发动,按期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银行报送年度贷款相关材料,定期收集和公布学生偿还本息情况,建立健全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的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计财处协助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位都办理抵交学费或学费欠款的手续。
第十二条 个院学生科有专人对本部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管理。主要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期归还本息;收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的学习、工作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助学贷款办公室协助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及联系方式,并向毕业生、毕业生家长及毕业生工作单位通报其贷款额度及还贷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及贷款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贷款银行将按合同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额度、利率
第十六条 各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从2004年秋季开始学生获准得到的助学贷款,其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国家补贴,毕业后全部由自己支付。
第六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之日起,每季月末的20日前为结息日。贷款学生应主动本季度或全年利息存入贷款时开办的活期储存帐户的。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与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息的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还款时间最迟从毕业后1-2年开始,所借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6年还清。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借款时开设的帐户中,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扣除。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的,银行将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时,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延期,经银行同意后可约定延期。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受到学校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茶,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夕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学校将暂缓办理其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进向这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工作变化情况,联系方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家庭地址,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并依法追偿贷款.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修订稿)》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此前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的学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仍按原《湖南中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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