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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实验中心剧毒药的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07-11-01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有毒、麻醉物品管理办法,结合学院情况,对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有毒、麻醉物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二、有毒物品——指毒性剧烈,使用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物品。其品种包括无机剧毒、有机剧毒、无机有毒、有机有毒物品。

    三、麻醉物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物品。其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痛癖的物品、原植物与其制剂。

    四、用于教学、科研所需要的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必须根据需要,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有计划地到政府指定单位采购,不准到其他地方非法购进,不准私自生产、配制有毒物品和麻醉物品。

    五、在采购中,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妥善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六、有毒、麻醉物品必须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杂,做到定点定位、专柜加锁管理。

    七、装盛有毒物品的工具、容器的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并要有明显的有毒物品标志、名称。

    麻醉物品存放,必须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库房或专柜,并明确标出麻醉品等字样。

    八、凡实验、科研所需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必须有严格审核制度,须经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院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含课题负责人)监督实施。

    九、有毒、麻醉物品保管人员必须在领取手续充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严禁在发放有毒、麻醉物品时讲义气碍面子、无原则行为,违者必须追究责任。

    十、在领取有毒、麻醉物品时,必须二人以上同取,并详细记录登记每次领取有毒、麻醉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及事后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十一、使用后的有毒、麻醉物品的残废液体、废弃物,不准倒入下水道,或倾倒、丢于地面,必须妥善处理,深埋或焚烧,不得污染环境,危害人、畜的安全。

    十二、每次领取使用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仅限当次使用,不得提前领取下次实验需要量或超量领取当次使用最大量。

    十三、在使用有毒、麻醉物品时,台面上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避免发生事故。

    十四、在使用有毒、麻醉物品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执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现场观看、逗留。

    十五、使用有毒、麻醉物品后,应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及器皿,避免遗留和丢失有毒、麻醉物品而造成后患。

    十六、凡实验后所剩有毒、麻醉物品,参照领取时的有关手续,送交专门保存有毒、麻醉物品的地方保管,不得留在实验室过夜。

 

基础医学院实验中心关于实验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应配套污物收集桶。

    2、针对不同的废弃物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法和配备相应的设施及药剂。

    3、凡本室可以利用化学、物理方法,使排放符合环保规定的实验废弃物由实验室直接处理。其具体方法有中和法、稀释法、化学降解降毒法、灭菌法、回收法。

    4、经处理符合环保标准后的废液可直接排入下水道,废渣按生活垃圾处理倒入垃圾站。对可能被外界再使应的废弃物要破坏后再倒入垃圾站。

    5、凡本室实验后有利用价值的物品药品,应尽可能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回收利用。

    6、对于实验中的废气,一般性少量废气可直接用排气扇排出室外。如排气量因较大或有一定危害气体的实验应配备通风柜或排气管道,排气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

    7、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试验药品应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实验管理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

    8、实验后动物不得食用,其尸体、脏器统一交实验动物室送焚烧炉火化。

    9、解剖尸体及其标本等废弃物应送焚烧炉火化。

    10、放射性实验中放射性废弃物由附属第一医院同位素室按环保规定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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