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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实验中心剧毒药的管理规定1
发布时间:2007-11-01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有毒、麻醉物品管理办法,结合学院情况,对用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有毒、麻醉物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二、有毒物品——指毒性剧烈,使用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物品。其品种包括无机剧毒、有机剧毒、无机有毒、有机有毒物品。

三、麻醉物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物品。其品种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痛癖的物品、原植物与其制剂。

四、用于教学、科研所需要的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必须根据需要,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有计划地到政府指定单位采购,不准到其他地方非法购进,不准私自生产、配制有毒物品和麻醉物品。

五、在采购中,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妥善运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六、有毒、麻醉物品必须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杂,做到定点定位、专柜加锁管理。

七、装盛有毒物品的工具、容器的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并要有明显的有毒物品标志、名称。

麻醉物品存放,必须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用库房或专柜,并明确标出麻醉品等字样。

八、凡实验、科研所需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必须有严格审核制度,须经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院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含课题负责人)监督实施。

九、有毒、麻醉物品保管人员必须在领取手续充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严禁在发放有毒、麻醉物品时讲义气碍面子、无原则行为,违者必须追究责任。

十、在领取有毒、麻醉物品时,必须二人以上同取,并详细记录登记每次领取有毒、麻醉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及事后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十一、使用后的有毒、麻醉物品的残废液体、废弃物,不准倒入下水道,或倾倒、丢于地面,必须妥善处理,深埋或焚烧,不得污染环境,危害人、畜的安全。

十二、每次领取使用有毒、麻醉物品的数量,仅限当次使用,不得提前领取下次实验需要量或超量领取当次使用最大量。

十三、在使用有毒、麻醉物品时,台面上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避免发生事故。

十四、在使用有毒、麻醉物品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执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现场观看、逗留。

十五、使用有毒、麻醉物品后,应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及器皿,避免遗留和丢失有毒、麻醉物品而造成后患。

十六、凡实验后所剩有毒、麻醉物品,参照领取时的有关手续,送交专门保存有毒、麻醉物品的地方保管,不得留在实验室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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